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金属制造业,结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接触人员、接触时间、防护措施情况等情况,综合判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符合要求;建筑物采光照明、通风与空气调节、采暖满足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的浓度和强度不超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一定的防护效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正在筹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时,产品合格;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但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工作,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卫生档案内容不完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培训证书。
用人单位不足之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时根据本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
(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发挥防护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开启现有防护设施,补充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
(2)加强对所有接触有毒有害岗位和工种的监管。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监督作业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
(1)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2)应严格按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应做妥善处理,对职业禁忌证患者或职业病病人,应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设有职业卫生公告栏,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三十四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5)用人单位在本次职业病危害评价后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进行归档工作。
(7)管理组织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切实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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