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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云之尚家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所属分类:2019年度

发布时间:2021/5/10 15:32:29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新乡市云之尚家居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龙

项目地址

河南省获嘉县产业集聚区南区亢村镇中原家居产业园-软体区10号厂区

项目名称

新乡市云之尚家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新乡市云之尚家居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占地面积6667平方米。成立于2018920日,总投资7000万元,20191月正式投产。拥有一栋二层标准化生产车间、办公楼及相关配套设施。年产1000套蒙古包。在职人员29人,其中生产人员19人(男职工10人,女职工9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人。

项目负责人

韩国杰

采样检测人员

刘素宾、张斌斌、刘耀凯。李排

采样检测

时间

2019.09.02-09.04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张龙

报告

完成时间

2019.10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木粉尘、焊接烟尘、其他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木工接触的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的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各个工作地点的总粉尘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8个工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其中一层车间木工接触噪声的40h等效声级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各工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电工接触8h工频电场强度时间加权平均值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紫外辐照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焊工接触一氧化碳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地点的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焊工接触二氧化氮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地点的二氧化氮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焊工接触臭氧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地点的臭氧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用人单位焊工接触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地点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

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项目属于制造业分类中的(九)3金属家具制造,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1)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对防护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保证已设置的防护设施起到良好的防护作用,如精密锯的局部粉尘回收罩。

2)加强各噪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如精密锯的运转部位应定期检修或补充润滑脂。

3)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及时记录,并保存记录档案。

4)加强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在粉尘、噪声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或巡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方面的培训,监督作业人员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6)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好日常监测工作,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每三年要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7)用人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应急演练计划,按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急救援演练,留存演练过程记录。

8)用人单位在本次职业病危害评价后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9)用人单位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0)管理组织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切实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11)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时参加取证培训,并取得证书。

12)后续工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对本次现状评价提出的问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13)用人单位需在今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加强对接触粉尘、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体检,在新工人入职和工人离岗时及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14)用人单位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都要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人员要进行复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以红头文件形式调离原工作岗位。

15)完善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和职业病诊疗结果放置于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专家组

评审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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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2015/11/20 10: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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