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溶剂汽油:副操作工接触溶剂汽油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溶剂汽油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苯:副操作工接触苯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的苯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甲苯:副操作工接触甲苯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的甲苯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二甲苯:副操作工接触二甲苯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的二甲苯浓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副操作工、主操作工接触噪声的8h等效声级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工频电场:用人单位配电室的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建议: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组织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告知等工作。充分利用公告栏、培训、警示标识、条幅等途径或方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并监督员工对人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4)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更换漏气的部件,保障
输油管道的密闭效果,防止因设备故障或老化而出现油气泄漏情况,从而影响作业人员健康。
(5)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和噪声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7)及时将本次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告。(4)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接触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作业工人。
(8)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9)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0)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定期组织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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