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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慧诚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所属分类:2020年度

发布时间:2021/5/10 16:42:35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洛阳慧诚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经理

项目地址

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产业集聚区通力大道

项目名称

洛阳慧诚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项目简介

洛阳慧诚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1911月,位于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产业集聚区通力大道北侧,租赁河南英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厂房2808m2,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设备及脚手架的加工、销售。

项目负责人

王留坤

采样检测人员

韩雯静、刘素宾、张斌斌、高飞达

采样检测

时间

2020.8.11~8.13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经理

报告完成时间

2020.12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粉尘: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的总粉尘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一氧化碳: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一氧化碳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的接触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锰及其化合物:用人单位焊接区焊接工接触锰及其化合物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的接触浓度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氮氧化物:用人单位焊接区焊接工接触氮氧化物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的接触浓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紫外辐射:用人单位焊接区焊接工接触的紫外辐照度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用人单位作业工人接触噪声的40h等效声级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

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生产项目属于二、制造业(二十金属制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1)加强对所有接触尘、毒物岗位和工种的监管,工作时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防尘、毒设施的检维修频次,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3)进行焊接作业时,移动集气罩,使其位于焊接作业的上方,便于焊接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被袋式除尘器处理。

4)加强剪板机、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的维护,定期加注润滑脂等。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发挥防护作用,在生产过程中,开启现有防护设施,补充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维修记录。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监督作业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且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按规定存入档案。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安排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作业工人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并保存相关的影响资料。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定期组织高温中暑的应急救援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

5)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合同告知;在手工切割机旁和喷塑烘干区设置粉尘告知卡、警告标识和指令性标识及噪声的警告标识和指令性标识,焊接区设置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物化物和紫外辐射的告知卡、噪声的警告标识和指令性标识,喷塑烘干区设置一氧化碳告知卡、噪声的警告标识和指令性标识,其他工作场所设置噪声的警告标识、指令性标识。厂区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及时将本次的检测结果公布。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三十四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

1)针对作业工人接触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和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对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对于查出的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损害的职工要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档案内容;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异常的应做妥善处理,对职业禁忌证患者或职业病病人,应以公司红头文件的形式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整改建议

1)后续工作中,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内。

2)管理组织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有关的标准,切实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

专家组

评审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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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2015/11/20 10: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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