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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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项目信息网上公开
公示时间:2021年3 月31 日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
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王红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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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栾川县合峪镇柳坪村韩王沟组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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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萤石矿高效综合循环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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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建设项目将现有 650 吨/日的选矿系统改扩建为 2500 吨/日选矿系统,并配套选矿抛废和尾矿回收装置,总投资金额 34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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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刘素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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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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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0年10月12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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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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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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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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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完成日期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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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矽尘、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碳酸钠、工频电场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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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在采取了本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一)职业卫生管理 (1)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2) 将建设项目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单位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 (3)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生产区明显位置悬挂、张贴职业卫生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 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5)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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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置碳酸钠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 (7)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的警示标识;在产生强碱的工作场所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当心腐蚀”、“当心灼伤”、“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在产生高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在产生高温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 (8)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写明工作过程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9)安排转岗和新上岗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至作业工人。 (二)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委托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单位,对转岗和新上岗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对于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出现职业禁忌证的作业工人,可不予以录用,转岗的作业工人安排至合适岗位。 (3)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异常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复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离、诊断、工伤赔付等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粉尘、噪声的日常监测人员和设备,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频次,并建立监测记录与档案。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职业卫生培训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组织新入职的作业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 课时,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并建立相关记录、归档。 (2)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 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五)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六大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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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病危害防治后续工作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委托有关机 构编制或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 (5) 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试运行期间,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 30 日,不多于 180 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若存在外委、外协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并在外包合同中注明外包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的职 业病防护措施,以及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临时聘用人员应纳入企业职业病防治范畴,及时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8)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所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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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 完善生产工艺分析;(2)完善类比资料及分析;(3) 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分析;(4)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评价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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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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